《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超過下列期限的犯罪,不予追訴:
(1)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期限為五年。
(2)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期限為10年。
③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期限為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期限為二十年。20年後認為有必要起訴的,須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仍可起訴。
《刑法》第八十八條第1款規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