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欠款不能償還,且當事人沒有惡意將財產轉移給家人,家人不受影響。
《民法通則》第壹百零八條規定:“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而拒絕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強制償還。”因此,債務人必須償還債務是肯定的。
實踐中,債務人無力償還有兩種不同的情形:壹種是暫時無力償還。如果是這種情況,可以按照上述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由債務人分期償還。另壹種是永久無力償還。永久無法清償的,只能以債務人個人現有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