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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的自然資源保護立法

法律分析:主要規定在《土地法》中,有五條。秦代田律明確規定:“每年春二月起,不準在山中砍樹;山裏沒有柴火;燒草木灰;不允許誘捕幼小的動物和鳥類;不要毒魚毒龜。”上述禁令要到7月份才會解除。其中不允許在山上燒草木灰,對預防森林火災還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四條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國家采取有利於節約和循環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第五條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負責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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