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在我國,如果女方年滿十四周歲,那麽取得對方同意並發生性關系,不會被定義為強奸;如果女方不滿14周歲,與她發生性關系在任何情況下都會被定義為強奸,除非男方不滿14周歲(強奸是年滿14周歲要負刑事責任的八大重罪之壹)。但是,如果男方年滿18周歲,但是和女方壹起長大,並且在附近居住多年,那麽可以參考臺灣省的“兩個小孩不猜條款”(貌似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權也對這個問題進行了界定,但是,
最後,我想告訴妳:妳哥,妳想多了...也許妳的未來不可限量,但是現在,不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