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鑒定規則》第三十四條鑒定機構應當自接受鑒定委托之日起七日內作出鑒定意見,出具鑒定文書。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另有規定,或者調查、訴訟活動有特殊需要的,鑒定機構可以與委托的鑒定單位另行約定鑒定期限。需要補充樣本、樣品的,鑒定時限從完成樣本、樣品之日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