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審判本來就是壹個求證的過程,要考慮雙方的證據。法院的判決是基於雙方的證據和法律規定。因此,忽視或很少考慮壹方的證據是違背審判原則的。通常情況下,法官會偏向壹方。
從妳說的來看,對方80%壹直活躍在法庭上,關系很硬。法官不作決定的目的是為了逃避責任,因為合議庭三個人作出決定,就要簽字。如果妳的上訴成功,三名法官將受到影響。審計委員會集體決策,壹般不承擔責任。另外,如果妳不向審判委員會提交證據,給妳駁回起訴的裁定,妳的上訴最多贏了,因為妳要求下級法院受理。沒有其他責任。所以妳所在的法庭80%是不可信的,是在困擾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