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47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留置債務人已經合法占有的動產,並對該動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其占有的動產為留置權財產。
第四百四十八條債權人留置的動產與債權屬於同壹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