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0萬元以上的國有企業招標項目應公開招標。
3.發出招標文件的日期與評標會議開始時間的間隔應在20天以上。
4、評委會專家、招標人(國有企業)不應為兩人,應是壹人。
5.其他四名法官不應被任命。
6、開標後,應有五個工作日的中標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