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處罰程序違法。根據《行政處罰法》(1)規定,實施行政處罰時,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在這種情況下,當事方沒有行使這些權利。(2)行政處罰應出具法律文書,李未出具《行政處罰通知書》。(3)壹般情況下(本案罰款金額已達500元,不屬於可以委托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情形),罰款應當由當事人到指定的銀行網點繳納,不應由執法人員以現金方式收繳。而且李在收取罰款後沒有開具發票,屬於違法行為。
3.執法不規範。《行政處罰法》規定,執法人員執行行政處罰法時,應當著裝,並出具執法證件。李沒有履行這些程序,違反了《行政處罰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