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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公司從員工工資中扣除風險金合法嗎?

《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的身份證等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除在規定時間內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外,還應支付工資總額的25%作為經濟補償。

那麽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只能幫助勞動者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險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此外,公司扣發工人的工資是非法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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