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允許兄弟姐妹結婚。三代以內的兄弟姐妹有旁系血親關系,這是法律所禁止的,所以兩個人不能結婚。即使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其婚姻自始無效,雙方不存在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5條包括配偶、血親、姻親。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等近親屬為家庭成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7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8條禁止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