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為依據。
2.由於其效力等級較低,該規定僅作為人民法院參考行政案件的依據。
3.“其他規範性文件”效力等級低於規章,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只能“審查適用”,不能“依據”或“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