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李毀壞了周某的財物,李是侵權人,周某是受害人。
第二,考慮到損害與之前侵權之間的因果關系,所有人員都有責任。如案中所述,之前也有類似事件,但沒有那麽嚴重。那麽可以認為同事沒有太大責任,可以考慮免責。
費用主要由李、周負擔,李負擔70-80%,周負擔20-30%。
第三,手機估值。購買時能提供發票的,可以按照發票價格-折舊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