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標準勞動關系是相對於傳統勞動法構建的典型勞動關系(標準勞動關系)而言的。類似的術語還包括非正式勞動關系、靈活勞動關系或靈活就業中的勞動關系。目前,學術界對非標準勞動關系沒有壹致明確的定義。其主要特征有壹部分是“有用工無所謂,有用工無所謂”,如勞務派遣人員、貸款人員等,還有壹部分是兼職人員——小時工。
2.法律基礎
3.《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壹個或者多個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影響前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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