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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只要和公司簽了合同,都有法律效力嗎?

妳這個問題跑題了,但是我在這裏普及壹下法律知識:當事人簽訂的合同並不是都有效,也不是都具有法律效力。關鍵是要滿足合同生效的要件,即合同主體、法律內容、雙方意願。

至於妳說的這種情況,只要是勞動合同都是由我國勞動合同法來規範的,為了充分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有很多強制性的規定,賦予了用人單位相當大的義務。如妳所述,如果雙方簽訂的合同不包含繳納社會保險,用人單位必須履行,否則妳有權與用人單位協商或向勞動保障部門舉報。至於法定節假日和加班費,雖然法律上有規定,但用人單位有相當多的辦法可以規避。大部分勞動者出於各種因素默許,沒必要把這個當回事。給不給,就當是用人單位的福利,或者辭職找個好單位,呵呵。

以上建議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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