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籃球時發生意外傷害,雙方應分擔責任。在這種事故中,投籃和上籃是正常的體育行為,行為人並沒有故意侵犯對方的過錯行為。行為人的行為不屬於故意傷害的侵權行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但根據公平原則,應承擔壹定的賠償責任,對傷者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壹百七十六條自願參加具有壹定風險的文化體育活動,其他參與者的行為造成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要求其他參與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與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1198至1201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