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律師應當以書面形式申請取保候審,有權決定的機關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後7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並提出擔保人或者可以交納保證金的,公安司法機關應當同意並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手續。對不符合法定取保候審條件,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不得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超過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