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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於取保候審期間逮捕請求的法律規定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取保候審期間違反相關規定的,可以變更為逮捕。此外,如果檢察院采取取保候審,法院也可以在審判階段將取保候審改為逮捕。

第五十六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提審時及時到場;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並根據不同情況,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擔保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前款規定的,保證金應當在取保候審終結時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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