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農貿市場管理條例》第四條實行屬地管理。鎮、街道人民政府履行規劃、培育和發展農貿市場的職能,協調有關部門加強對轄區內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對農貿市場的文明創建、食品安全、動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築安全、重大疾病防控等情況進行檢查、考核和評比。牽頭組織對不依法經營的農貿市場進行整改、關閉、取締和拆除。貿易、土地、建設、消防、農業、工商、衛生、食品藥品監督、質量技術監督、公安、稅務、物價、城市監管、動物防疫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相互配合做好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