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明知產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產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嚴重健康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賠償,並有權要求獲得所受損失兩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法律依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消費者與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壹)與經營者協商解決;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進行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