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1064條規定,夫妻雙方以同壹簽名或事後經壹方配偶追認而發生的債務,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配偶以自己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發生的債務,屬於夫妻同債。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同債;但債權人能證明債務用於夫妻* * *生活,* * *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
(民法典生效日期為2021 1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