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證據若幹規定》第三十五條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判決不壹致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變更訴訟請求。有鑒於此,在此類保兌訴訟案件的審理中,如果侵權行為已經發生,法院應當履行說明義務,告知原告可以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將保兌訴訟與給付訴訟相結合,減輕當事人的訴訟負擔。為了避免工作中的這種被動局面,我院也曾經有過類似的要求。當然,如果原告堅持只確認起訴,如果存在侵權,必須再次起訴,明確支付內容,才能進入執行程序進行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