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九條擾亂法庭秩序罪,是指聚眾鬧事,沖擊法庭,或者對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進行毆打、侮辱、誹謗、威脅,不聽法庭制止,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壹條* *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的,由審判長予以警告制止。不聽制止者,可強行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處壹千元以下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罰款和拘留必須得到總統的批準。被處罰人對罰款或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聚眾鬧事、沖擊法庭或者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人員、訴訟參與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