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擾民的定義

法律分析:所謂的晚22點至次日早6點,只是法律意義上的“夜晚”的定義。“夜”的噪聲排放標準只比“晝”高。無論是夜間還是白天的噪聲排放標準,都與“噪聲擾民”的認定有關但不壹定相關。即只要產生與環境不相容的噪聲發射,並對居民造成幹擾,就可以認為是“噪聲擾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六十條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造成環境噪聲汙染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罰款。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決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行使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的,從其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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