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第585條,超額違約金的比較標準是守約方的實際損失。如上所述,實際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履約利益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將第十六條的規定調整為65438+實際損失的0.30%,以體現違約金的懲罰性。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違約金的最高數額。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物20%的,對超過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85條既規定了違約金,也規定了定金。如果壹方違約,另壹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定金的規定。定金不足以彌補壹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要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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