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和全國人大立法權的關系是這樣的。重大基本問題由香港立法會起草,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人大常委會只能批準或不批準並發回立法會,不能直接修改。
撤銷的不能撤銷,除非違反憲法或基本法。這個我記不清楚了。請自行查閱基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