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領域的人格是指自然人主觀要素的總稱。人格關系是自然人基於彼此的人格或人格要素而形成的關系。人格要素與自然人密不可分,沒有直接的經濟內容,包括生命、身體、健康等物質要素和姓名、肖像、榮譽、名譽、隱私等精神要素。人格在法律上是不能被拋棄、轉讓或奪走的。但是,榮譽權是個例外。根據《民法通則》和《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人還享有壹定的人格權,包括姓名權、榮譽權和名譽權。法人的人格權可以依法放棄、轉讓和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