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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經理案例分析

答:1。公司的做法是違法的。首先,《勞動合同法》規定“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小張的公司也沒有按照規定與小張簽訂合同。在這種情況下,應該算是事實勞動關系。其次,公司在未征得小張同意的情況下,更改了原約定工資,違反了“協商壹致”原則。

小得到補償。根據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足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未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並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的起始時間為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後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前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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