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壹)開辦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生產企業新建藥品生產車間、生產新劑型,在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內未能通過《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認證,但仍進行藥品生產的;
(二)藥品經營企業設立後,未在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內通過《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認證,仍從事藥品經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