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四條。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抵押的,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相應的合同。使用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剩余期限。第三百九十七條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占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壹並抵押。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應當壹並抵押。抵押人未按照前款規定共同抵押的,抵押財產視為共同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