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就權利而言,人人生而自由平等。只有在使用公共* * *時才顯示出社會差異。
......
第六條法律是公眾意誌的表現。該國所有公民都有權親自或通過其代表參與制定法律。法律對所有人都是壹樣的,不管是保護還是懲罰他們。在法律面前,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所以他們可以根據自己的能力平等地擔任所有的官職。公職和職位除了德和才之外,不可能有別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