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的立案審查壹般在三日內,但法律規定公安機關的立案審查期限最長為30日,所以公安機關在30日內審查是合法的。公安機關決定不立案的,報案的被害人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出具不立案通知書。因為只有在取得不立案通知書後,被害人才能向上級機關申請復議或者向檢察院立案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關於改革完善立案受理制度的意見》第壹條刑事案件立案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日;涉嫌犯罪線索需要查證的,立案審查期限不得超過7日;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至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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