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生方式:人民調解員通過選舉和委任兩種方式產生。人民調解員壹般由村民區、居民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的群眾推選產生,也可以由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企業事業單位聘任,但由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成員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有關負責人聘任的除外。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成員由鄉鎮、街道司法所(科)聘任。區域性、行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由設立該委員會的組織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