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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指定的監護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通則》第17條指定監護人的情形,是指該條第2款的規定: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指定。對指定提起訴訟的,由法院裁決。

因此,在法院判決無效之前,該指定具有法律效力。

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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