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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對仲裁的監督

法律分析:疫情期間被無故辭退的,可以攜帶相關證據材料到當地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但申請仲裁時,需要提供仲裁申請被單位非法辭退的勞動合同及相關證據材料。疫情防控期間不便外出的,仲裁時效暫不適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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