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對其直接受理偵查的刑事案件立案,有權適用強制措施;
(二)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除人民法院直接決定逮捕的案件外,由檢察機關批準或者決定;
(三)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案件,有權決定補充偵查;
(四)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均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五)監督公安機關的立案偵查活動和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
(六)監督各類生效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獄等執行機關的活動,監督人民法院關於減刑、假釋的裁定是否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