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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法解讀

法律解析: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五條人民警察依法實行警銜制度。

第二十六條人民警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年滿十八歲的公民;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四)身體健康;

(五)高中畢業以上學歷;

(六)誌願參加人民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人民警察:

1 .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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