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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緩刑考驗期內沒有再犯罪,可以減刑嗎?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犯罪嫌疑人,在緩期二年執行期間,如果沒有再犯罪,並且表現良好的,不能定其他罪。因為罪名確定了,不可能改變性質,除非是錯案。如果表現好,可以減刑。《刑法》第五十條規定:“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二年期滿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故意犯罪並且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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