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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檢查和人身搜查的區別

法律分析:只有公安、檢察、軍事安全等國家機關才能依法執行搜查。檢查是指醫生檢查、海關工作人員檢查和機場安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條。為了確定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傷情或者生理狀況,可以對人進行檢查,提取指紋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犯罪嫌疑人拒絕檢查的,偵查人員認為必要時,可以強制檢查。對女性的身體檢查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或者醫生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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