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章治安管理辦法》第八條經民政部門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民間組織、村(居)委會、協調機構、非常設機構,需要刻制印章的,應當持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刻制證明和本單位成立的批準文本,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準刻手續。沒有上級主管部門的,憑營業執照、登記管理部門出具的登記證明或者當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證明,向當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準刻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