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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在調查用人單位時不得少於數人。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全國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在對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監督管理時,應當聽取工會、企業代表和有關行業部門的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勞動合同制度的下列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壹)用人單位制定的與勞動者切身利益直接相關的規章制度及其執行情況;(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三)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四)用人單位遵守國家關於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監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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