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因失蹤被宣告死亡的,申報義務人應當自法院宣告該公民死亡文書之日起壹個月內,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死亡戶口註銷登記。
申報義務人拒絕或者拖延註銷死亡公民戶口,且已超過規定期限的,經戶口所在地村委會、居委會確認並出具死亡證明後,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可以強制註銷死亡公民戶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八條。公民死亡,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應當在入城安葬前壹個月內,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註銷戶口。公民在暫住地死亡的,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應當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註銷其戶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