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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是否應該寫在證據清單裏?

根據實際情況,證人證言,作為證據,當然應該寫入證據目錄。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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