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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制下學校與教師的法律關系是

法律分析:學校與教師的關系是事業單位人事與勞動合同並存。在國外大多數國家,沒有事業單位的法律概念。在我國目前的情況下,事業單位實行的是人事勞動用工制度。兩者之間是行政法律關系,通過行政任務使用和管理教師聘任制,是管理與被管理的行政關系;還有地位平等,雙向選擇。權利義務相對應的聘任制民事法律關系是壹種平等的法律關系,雙方通過聘用合同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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