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訴訟中,只有基於被告自由意願的供詞(即承認有罪的供詞)才具有證據能力;違背當事人意願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的供述,不屬於翻供,屬於翻供。是不可接受的,必須排除。
根據自給自足原則,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如果辯方對檢方引用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有異議,法官應當禁止檢方向法庭提交該證據,不得將該證據作為判決的根據。
允許的內容:
允許人們自主選擇或協商決定做與不做的方式,以及法律關系中權利義務內容的法律規則。在正確的規則中,也有壹些任意的規則。
其內容主要是國家賦予人們壹些意誌表達更強烈的權利或自由,或者說法律規則壹般只是原則上規定人們的權利(能做什麽或不能做什麽),當事人自己決定或選擇其權利和自由的內容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