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產假:98天,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壹個寶寶)。2.產前檢查:女職工孕期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工作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懷孕十二周內的初次檢查),應當算作工作時間。(有些企業把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做產前檢查的時間算作病假、缺勤等。,侵害了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 *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壹)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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