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日本1947的“和平憲法”,日本必須放棄以戰爭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禁止日本擁有任何軍事編制。在第二章第九條中,有兩段是關於“放棄戰爭”的:“日本人民真誠謀求基於正義和秩序的國際和平,永遠放棄以國力發動的戰爭、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以及“為了達到前段所述的目的,我們將不保留陸、海、空等戰爭力量,不承認國家從事戰爭的權利。”日本的軍事實力只能維持在自衛所需的水平,總兵力不超過65438+萬,軍艦不超過30艘,總排水量不超過65438+萬噸,沒有航母(護航航母除外)和核動力潛艇,作戰飛機不超過500架,沒有遠程轟炸機,不發展彈道導彈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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