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機動車登記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機動車所有人住所遷出車管所管轄區域的,車管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內,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註變更事項,收回號牌和行駛證,核發有效期為三十日的臨時行駛證,並將機動車檔案移交給機動車所有人。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臨時行駛證有效期內,向機動車管理所申請機動車過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