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行政機關規範性文件管理規定
第十七條政府或部門法制機構應當對規範性文件的主體、權限、程序、內容和形式是否合法進行審查,並在受理後15個工作日內向制定機關提交合法性審查報告。合法性審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壹)制定機關不具有制定該規範性文件的法定權限,或者主要內容違法,建議不制定該規範性文件的;
(二)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的部門規範性文件,應當事先征求意見,未征求意見的,建議在制定前征求本級人民政府的意見;
(三)應當公開征求意見而未征求意見、應當組織聽證而未組織聽證、應當經專家論證而未論證的,建議退回起草部門補正;
(四)個別條款違法的,提出具體修改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