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噸。2013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汙染環境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生效,“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3噸以上”構成刑法第338條嚴重汙染環境罪。兩個司法解釋界定了14嚴重汙染環境的標準,包括“在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和有毒物質的;違反國家規定,兩年內兩次以上排放、傾倒、處置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和有毒物質,實施“壹線行為”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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